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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二年三月第一期
日期:2022/3/7 人气:452[ 返回 ]

 

从一则广告经营权再行拍卖案例探讨差价损失的确定

案件基本案情:

1、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某地广告位5年经营权拍卖公司在竞买文件中约定:买受人就标的的广告经营权费总额按5年期限,每年平均分摊支付广告经营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买受人须按拍卖标的总额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2、在第一次拍卖会上,某公司以590万元/年,成交总额2950万元取得5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因该公司逾期签订租赁协议而导致违约。再行拍卖时,345万元/年,成交总额1725万元拍卖成交。

3、拍卖公司受委托人授权,起诉要求原买受人承担再行拍卖的差价损失,差价损失以拍卖成交总额计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

广告经营权再行拍卖的差价损失如何计算?是按年成交价的差额,还是按拍卖成交总额的差额?

1、买受人认为,拍卖公司拍卖的是涉案的广告位5年期经营权,但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现案外人只支付了半年租赁费,委托人却要求我方支付5年的拍卖成交价差额1225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委托人认为,原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已经明确拍卖成交总额为五年期的成交总款即2950万元。再行拍卖后,新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中拍卖成交总额也是五年期经营权的总额。两者相差为1225万元。

3、法院认为,案涉广告经营权第二次拍卖成交价为345万元/年,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第一次拍卖成交价与第二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为245万元。鉴于案涉广告经营权的拍卖成交价为标的1年期限的广告经营权费成交价,《竞买须知》也仅约定买受人应付清第一年度半年的广告经营权费,未约定拍卖成交之一次性付清5年的广告经营权费,为此,委托人按照5年计算应补差额,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认定原买受人按年成交差额支付交投公司拍卖成交价差额为245万元。

 

拍卖实务总结:

对于拍卖一定期限的拍卖标的,即使拍卖成交额按期限内全部总额计算,在主张再行拍卖的差价损失时,并不能直接将期限内全部成交总额的差额作为损失。在本次分享的案例中,一、二审法院最终经过审理,实际上是支持了原买受人的主张,认为这类拍卖标的,成交款是否能全部得到履行是存在不确定性的,在没有完全履行完毕情况下,按成交总额去主张差价损失,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