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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1年九月第一期
日期:2021/9/3 人气:699[ 返回 ]

 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约定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虽然《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某加油站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经资格预审,认为加油站有优先购买权,立即与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同意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拍卖公司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竞买须知》中确定加油站对案涉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涉案标的所有买人均对《竞买须知》予以签章确认,是拍卖开始前对加油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知情与同意。加油站事实上享有约定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结果合法有效。
基本事实:
       2018830日,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中对涉案标的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人一事,未予以明确约定。
拍卖公告刊登后,某加油站向拍卖公司报名参加竞买,并以证明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资料。随后,拍卖人通过微信向委托人表明其认为某加油站享有优先购买权。委托人的代理人回复“收到”。
拍卖公司在《竞买须知》确定加油站在同等价位基础上有优先购买权;最终经过竞价,某加油站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买受人。
拍卖成交后,某竞买人以某加油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法院诉请拍卖成交结果无效。
 
争议观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争议观点归纳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结果无效。理由:
首先,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涉及优先购买权事宜;其次,拍卖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委托人的相关人员发送了认为加油站有优先购买权委托人予以书面回复。故委托人未确定加油站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拍卖公司因没有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在《竞买须知》中确定加油站在同等价位基础上有优先购买权,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其他竞买人的合法利益,故某竞买人请求确认拍卖结果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结果有效。理由:
首先,本案中,虽然《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拍卖公司在接受委托后,经资格预审,认为加油站有优先购买权,立即与委托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微信联系,该代理人在收到微信后当晚回复收到,未表示异议,事实上,表达了与其他领导通气后同意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同意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拍卖公司按照委托人府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竞买须知》中确定加油站对涉案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无不当。涉案标的的所有竞拍人均对《竞买须知》予以签章确认,是拍卖开始前对加油站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知情与同意。加油站事实上享有约定优先购买权。
其次,因拍卖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经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拍卖公司确定加油站对涉案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且《竞买须知》中已对加油站的优先购买权予以明确,各竞买人也签章同意。如前所述,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涉案标的的拍卖结果应属有效。
      (三)再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结果有效,理由基本与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理由相一致。
 
延伸阅读:
       1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包括法定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在法定优先购买权场合,如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发生,优先购买权即告成立;有约定优先购买权情形,只要一方或双方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优先购买权随之成立。我国民商事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合伙人、共有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对相关财产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为法定优先购买权。而约定优先购买权则需要当事人进行约定。拍卖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形成委托拍卖合同关系,拍卖人与各竞买人之间形成拍卖合同关系,均受民法调整,拍卖中的优先购买权同样适用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
       2、拍卖人在认定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人时,必须取得委托人同意,且最好是书面同意,否则会面临举证难度增加的局面。
       3、拍卖人在拍卖程序中对于优先权人如何行使竞价,需要予以明示。
 
参考案例:
1、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与湖北茂亿拍卖有限公司、鄂州市沼山道平加油站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鄂民申1434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再审 民事。
2、湖北茂亿拍卖有限公司、鄂州市沼山道平加油站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鄂07民终472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二审 民事。
3、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与湖北茂亿拍卖有限公司、鄂州市沼山道平加油站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2019)鄂0704民初170号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一审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