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内刊

公司内刊二0一九年七月第一期
日期:2019/7/3 人气:866[ 返回 ]

 

未经委托持他人身份证参拍,其最高应价经落槌成交的效力?

裁判要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来看,“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但这里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应指竞买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涉案拍品的名义买受人为嵇某某,而实际“至拍卖人持嵇某某身份证填写竞买人登记表、在涉案拍卖会现场持竞投牌号参加竞拍的并非嵇某某本人”。据此认定,拍卖人与嵇某某之间“未形成拍卖人与竞得拍卖标的的买受人的法律关系”。因此,涉案拍卖虽已落槌,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并非买受人嵇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定涉案拍品未成交。

 

基本案情:

   在一场艺术品拍卖会中,有一竞买人未获他人委托的情况下,持他人身份证原件报名参拍,并以最高价竞得标的,经拍卖师落槌成交。拍卖成交后,该买受人未按约付款,拍卖人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拍卖未成交,委托人需退还拍卖人预付的款项。

 

争议观点:

针对竞买人在未经他人委托,持他人身份证原件报名参拍,并以最高价落槌,能否认定为拍卖已成交的问题,存在以下争议观点:

一、委托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落槌是成交的唯一要件。涉案拍品已经拍卖师落槌,故拍卖已成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合同的真实意思来看,在拍卖已成交而形成了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已成立,此时即已实现拍卖法律规定的及双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成交”。拍品是否成交与嵇某某本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二、拍卖人认为,嵇某某本人未参与竞购,也未委托他人参与竞购,故其不是竞买人;实际举牌人假冒嵇某某的名义举牌竞购,其行为不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故也不是竞买人。

三、针对上述观点,最高院经再审认为: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拍品的名义买受人为嵇某某,而实际至拍卖人处持嵇某某身份证填写竞买人登记表、在涉案拍卖会现场持竞投牌号参加竞拍的并非嵇某某本人,该判决据此认定拍卖人与嵇某某之间未形成拍卖人与竞得拍卖标的的买受人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持嵇某某身份证现场参加竞拍人与嵇某某并非委托关系,其持有嵇某某身份证参与竞拍的行为与有关规定不符,不能成为合法的竞买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拍卖虽已落槌,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并非买受人嵇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案涉拍卖品并未成交亦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1、在拍卖人向委托人预付成交款时,除了约定未成交时预付款的处理,还应对买受人悔拍时预付款的处理进行约定,免得诉累。

2、在竞买人持他人身份证报名参拍时,不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拍卖人还是需尽善意的审查义务,如委托竞买手续的完备等。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03号,萧扬、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与萧扬、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