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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五年五月第一期
日期:2025/5/3 人气:6[ 返回 ]
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否影响拍卖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在资产拍卖交易中,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确定拍卖底价的参考依据,并非对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评估报告未被明确纳入拍卖公告或合同条款的,竞买人不得以其内容不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交易,除非能证明评估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
基本案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案涉评估报告中所记载的设备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同为由,主张委托人及拍卖人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记载内容对买受人构成了欺诈,要求撤销拍卖结果。
争议焦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是否影响拍卖合同效力以及某甲公司是否因标的物现状认知问题而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以下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虚假主张的认定
买受人主张评估报告虚假,但委托人的答复书未明确认定报告虚假,仅凭买受人单方质疑难以推翻评估报告的参考效力并非对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评估报告未被明确纳入拍卖公告或合同条款的,竞买人不得以其内容不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交易,除非能证明评估方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
二、关于标的物现状认知与公告条款的效力
1公告免责条款的约束力
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按现状交易,并要求竞买人自行踏勘、自担风险的,该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风险分配约定。根据《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若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且内容合理,应属有效,买受人签署拍卖文件的行为表明其接受条款约束专业市场主体(如本案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参与竞买即视为已接受标的物现状,不得事后以未充分了解标的瑕疵为由主张权利
2欺诈主张的成立条件
主张欺诈需证明相对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关键事实(《民法典》第148条)。但涉案标的评估报告未在公告中公开,不属于要约内容;买受人未举证其因信赖评估报告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诉求实质是对商业风险的事后反悔,缺乏正当性。
案件结果:涉案拍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主张欺诈不能成立,驳回其主张撤销拍卖结果的诉请。
拍卖实务总结:
对竞买人:参与国有资产拍卖前,应实地核查标的物状况,审慎评估公告条款,避免因盲目依赖评估报告或疏忽风险提示而陷入不利局面。
对转让方/拍卖公司1应在公告中充分披露标的瑕疵,明确现状交易条款,并留存竞买人知悉风险的证据(如踏勘确认书),以减少后续纠纷风险。2)若无法保证拍卖标的评估报告准确无误,则建议在拍卖文件中明确资产评估报告是备查资料以及参考资料,不作为标的物实际状况的承诺或保证。

参考案例:(2023)渝05民终881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