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二五年一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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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 人气:73[ 返回 ] |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是否有权对名义竞买人与实际竞买人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网络拍卖中所有拍卖流程中并未出现过某再生公司,而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竞拍前向某拍卖公司出具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委托鲜某代表公司参加竞拍。淘宝网拍卖平台作为第三方开放式网络拍卖平台,所有流程及信息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示性,如果仅以某拍卖公司与鲜某之间对竞拍人无异议,即对名义竞买人与实际竞买人之间随意转换,则会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因此,一审认定鲜某与某拍卖公司形成拍卖合同关系正确。因某再生公司非涉案标的的买受人,其无权提起涉案拍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1日,委托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委托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一批约 23 吨的废电缆线,并提出竞买人资格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营业执照范围需包含废旧回收项目),无资质不能参与本项标的竞买,否则即使拍卖成交,委托方有权不予移交货物,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某拍卖湖北有限公司当日在阿里资产平台发布竞买公告,明确竞买相关事宜。鲜某作为自然人报名竞买并支付保证金,网拍成交后,鲜某认为其系某再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参与竞拍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某拍卖公司确认某再生公司为实际竞买人。拍卖公司对此要求予以认可,但委托人最终不予认可,后委托人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未交付货物而致诉,鲜某起诉要求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按公告要求鲜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竞买资格,虽委托人有权不移交货物,但某拍卖公司应退还鲜某保证金;某拍卖公司未按时退还保证金,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最终判决某拍卖公司退还鲜某保证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委托人不承担付款责任,驳回鲜某其他诉讼请求。 拍卖实务总结: 1、拍卖成交后,对于买受人主张更改买受人名称的问题,拍卖人在解决此事过程中,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予以拒绝确认,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将由拍卖人自行承担。 2、拍卖人对于买受人更名事宜,无法定及约定事由,不能随意变更,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且有税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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