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魏某停作为普通的自然人,没有专业的房产知识及法律知识,亦没有拍卖经历,其作为竞买人对案涉拍卖标的了解及拍卖流程的相关规定应主要来自拍卖公司的解释与说明,但是拍卖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该项义务,尤其对于买受人这类自身认知具有局限性的个体,拍卖公司更应将弃标的法律后果进行提醒和告知。
基本事实:
1、某拍卖公司受委托人拍卖一处营业房产,在拍卖文件中载明:网络竞价结束后,由于某某拍卖公司代收壹年租金,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拍卖公司交清壹年成交价款和壹年成交价5%的佣金,逾期视为违约,其竞买保证金及后续支付的价款均不予退还,在扣除拍卖佣金后将作为违约金。2、拍卖会上,该房产以第一年期租金起拍,三年租金成交总额为483625.03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以拍卖人在拍卖文件资料中未告知房产的规划用途为由先行违约,不支付租金等,之后,该房产租赁权再次拍卖,以三年租金51732.53元再行拍卖成交。为此,委托人及拍卖人向买受人主张差价损失“三年租金差额431892.5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承担差价损失及佣金。
争议焦点:买受人是否应赔偿三年租金的差价损失及利息。
法院观点:
根据拍卖公司对案涉拍卖标的的瑕疵情况、相关拍卖资料、拍卖流程及违约责任承担未尽到向买受人说明及告知的义务,拍卖标的物租赁权两次拍卖成交价相差巨大,也与正常的市场价值相差巨大的事实,结合买受人对相关法律存在认知局限,考虑其已承担了支付拍卖佣金、拍卖保证金被没收等违约后果的情形,对于拍卖公司要求魏某停承担补足拍卖价款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拍卖实务总结:
1、在租赁权拍卖过程中。对于房产规划用途需要做一明确告知,并将相关产权文件交给竞买人签字确认。2、由于租赁权拍卖的特殊性,对于买受人违约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需要承担差价损失的后果需做一明示,且需将差价损失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示,是按一年租金的差额,还是全部租期内的差额计算,以证明拍卖人已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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