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二1年十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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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0 人气:613[ 返回 ] |
在买受人未支付拍卖成交款之前,拍卖人应否按约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 前言: 拍卖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承诺在拍卖成交后一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后因买受人未按约付款,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履行付款义务,而拍卖人认为拍卖标的的付款义务人是买受人,双方为此致诉。该案经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拍卖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 基本案情: 委托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该合同书中备注说明:拍品上拍后的二个半月内由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品的购买价485万元”。上述合同书签订后,所涉拍品上拍成交,但该标的买受人未如约付款,委托人要求拍卖人按《委托拍卖合同书》约定付清全部成交款。 对于拍卖人在买受人未付清款项之前,是否应按约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存在如下争议观点: 拍卖人认为: 拍品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的价款,应由其支付价款或者再行拍卖。如法院认定由拍卖人支付本案所涉拍品价款,即意味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违反《拍卖法》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款的约定无效。同时,拍卖人作为受托人,因买受人未支付款项造成委托事项未完成,该委托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认为: 买受人与拍卖人存在委托拍卖合同的关系,拍品买受人与拍卖人存在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应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故拍品买受人未付款不是拍卖人向委托人付款的先决条件。案涉委托拍卖合同备注说明内容有效,拍卖人应依据承诺向委托人支付相应款项。本案涉及的情形与《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明显不同,《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拍卖人自拍自买的行为,本案是在拍卖行为已经发生后要求拍卖人付款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拍卖人在案涉委托拍卖合同书中明确备注“上拍后的二个半月内由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上述手卷的购买价485万元”并签章确认,案涉拍品上拍且拍卖成交,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品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委托人要求拍卖人依约支付剩余部分拍品款的请求,理由正当。现拍卖人认为该备注内容违反《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系对拍卖活动中拍卖人“自拍自买”行为的禁止,但未禁止拍卖人与委托人约定在拍品上拍后的指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支付价款的情形,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拍卖实务总结: 拍卖人在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对于拍卖成交款的约定,要注意约定内容的意思,是指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还是指拍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成交款后向委托人转付。建议约定为:买受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款(亦可约定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成交款),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成交款后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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