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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0年七月第一期
日期:2020/7/1 人气:715[ 返回 ]

 

关于再行拍卖时要求买受人承担差价损失的裁判规则

前言: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买受人发生未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的违约行为时,拍卖人、委托人可以选择由买受人按照事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选择重新拍卖,由买受人承担相关佣金及价差。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以第一时间选择重新拍卖为适用前提。

一、主张差价损失的主体

委托人拍卖人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拍卖人在拍卖合同中是受托人委托人作为涉案物品的所有权人,主张二次拍卖差价损失应由委托人向买受人主张

二、主张差价损失的前提条件

1、两次拍卖条件要一致。委托人要求买受人补足再行拍卖所产生的差价应建立在相同拍卖条件并及时拍卖的情况下如果再行拍卖时对拍卖事项变更以及增设拍卖条款影响买受人的竞价结果,对再行拍卖的成交价产生了消极影响法院委托人补足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将有可能不予支持

2、再行拍卖委托对象应当系同一家拍卖公司。因为不同的拍卖公司招商能力的不同,将导致拍卖结果的不同。

3、及时启动再行拍卖。如未及时启动再行拍卖,则市场环境、标的状况等情况均有变化,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差价损失,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违约责任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该条系对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种是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是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该二种承担责任的方式系选择性条款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以第一时间选择重新拍卖为适用前提。

如果选择了第一种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未选择再行拍卖的,则不能依据第二种来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四、再行拍卖时,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与差价损失之间的关系

当委托人既向买受人主张二次拍卖的差价损失,又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委托人要求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般会予以调整,对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其承担的差价损失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