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一九年十一月第一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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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6 人气:795[ 返回 ] | |||||||||||||||||||||||||||||||||||||||||||||||||||||||||||||||||||||||||||||||||||||||||||||||||||||||||||||||||||||||||||||||||||||||||||||||||||||||||||||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闽拍协〔2019〕17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服务会员,创新业务、创新服务,携手应对未来拍卖市场发展中的机遇和挑战,协会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协会工作委员会: 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名单和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 2019年10月9日
附件: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人:
(二)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工作委员会是福建省拍卖业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拍卖师工作委会工作任务:承担中拍协拍卖师分会委托工作;为在拍卖师专业方面提供执业监管、业务培训、专业指导、联谊交流、政策研讨以及社会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目标:为提高拍卖师的职业素养,规范拍卖师的职业操守,指导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拍卖师队伍的凝聚力。 第三条 凡在福建省拍卖企业注册并执业之拍卖师为专委会当然的会员。外省拍卖师亦可申请加入,权利义务相同。 第四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由资深拍卖师及有关专家组成。拍卖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任命。委员会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任命。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副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委员会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对全省拍卖师专业技术及操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三个月内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工作委员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拍卖师注册和执业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二)为我省参加全国拍卖师统考的应试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三)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暨全省拍卖师大会,报告全年工作,征询拍卖师诉求;组织并举办新拍卖师颁证暨宣誓大会; (四)举办拍卖师专业研讨和联谊活动,为我省拍卖师队伍提供沟通平台; (五)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拍卖师主持技巧竞赛,为我省拍卖师展示风采和专业交流提供平台,为全国大赛选拔和培训选手; (六)组织、发表拍卖师撰写的与拍卖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七)受理对拍卖师操作及执业操守的咨询和投诉,提供拍卖师专业方面的权威性意见;对涉嫌违规操作的拍卖师举行听证会,向协会提出处理意见; (八)受理、协调、处理拍卖企业与拍卖师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九)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宣传和树立行业及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十)代表全省拍卖师出席有关会议; (十一)承接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关拍卖师的咨询和投拆处置程序: (一)受理社会的咨询与投诉; (二)对咨询拍卖师专业知识的来电或邮件,由接待人员按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提纲先行解答,并作好电话记录。若超出提纲范围的,可向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咨询后答复咨询者。必要时,召集委员讨论后,再答复结果; (三)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电或邮件,接待人员须作详细记录,记录投诉者身份及联系方式、拍卖会时间、拍卖公司名称、拍卖师姓名或证号、投诉事由,并要求投诉者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以便委员会研究,给予答复。工作人员不得未经查证就对投诉内容作评论,不可拒绝投诉; (四)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访或书面材料,接待人员必须马上报专委会主任,由主任组织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半数以上的委员举行听证会,并以集体表决方式确定委员会裁定意见。委员会的裁定意见,经主任及协会审批后形成文件,由协会秘书处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机构、抄送当事人所在拍卖企业,同时答复投诉者。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热忱为全省拍卖师及拍卖行业提供专业服务。委员会在调查研究投诉及处理事务时涉及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应予回避。委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委员会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第十一条 拍卖师工作委员会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拍卖师工作委员会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人
(二)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是福建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任务:负责督促协会会员诚信经营,对行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拍卖诚信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受理对协会会员经营方面的投诉,并负责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主要查处以下行为: (1)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违法行为; (2)采用以恶意压低佣金报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 (3)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行为; (4)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5)拍卖企业有“假拍”、“拍假”等不诚信行为; (6)其他违反《拍卖法》或相关拍卖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任命。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任命。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副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受理案件工作程序: (一)受理投诉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到举报后,由秘书处经办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后交自律工作委员会处理。 (三)被投诉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属情节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在行业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由自律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会长。 (四)涉案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5天内向自律工作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由自律工作委员会作最后裁定。 (五)个别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地市协会协助进行,调查结果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六条 举报内容涉及拍卖师执业行为问题的,交由福建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自律工作委员会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第八条 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自律工作委员会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人
(二)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工作委员会”)是福建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宣传工作,是协会的信息传播中心。加强拍卖行业的宣传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拍卖行业的了解和支持,树立我省拍卖行业阳光、透明的形象,为行业发展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各新闻媒介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与各级传媒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二)宣传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通报行业最新动态,对行业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增加拍卖行业透明度,树立拍卖行业“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正面形象,消除社会大众对拍卖行业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三)每年至少策划、组织一次全省拍卖行业的大型公众咨询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讲《拍卖法》和拍卖基本知识,介绍拍卖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贡献和作用,让社会各界了解拍卖、支持拍卖,树立我省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任命。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任命。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由工作委员会报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宣传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宣传工作委员会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 (一)负责人
(二)工作条列 第一条 福建省拍卖业协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是福建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艺委会为协会履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市场的自律职能,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积极推动福建省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基本任务是: (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文化艺术品拍卖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执业,不暗箱操作、不知假拍假,反对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文化艺术品拍卖企业间信息沟通与交流。 (四)参与文化艺术品拍卖与工商、税务、文物、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收集、整理并研讨文化艺术品拍卖的典型案例。建立“信用警示名单”制度,通报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委托人、竞买人情况。配合协会其他机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争取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支持,开展各类文物艺术品鉴定人员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七)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内外的博物馆、美术馆和艺术品市场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仁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理论研讨。 (八)受理对省内拍卖企业艺术品拍卖方面的信访和投诉,并据实调查取证,按照协会受理投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九)编报福建省文化艺术品拍卖年度行业分析报告。 第三条 凡是协会会员、从事文化艺术品拍卖、近三年无违规记录的拍卖企业,经向艺委会申请、并获批准,即可成为艺委会的成员。 艺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艺委会组织的专业活动,发挥模范作用。凡不参加艺委会活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者,经艺委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艺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协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二)艺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任命。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任命。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副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三)艺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艺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讨论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参观及学术交流活动。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拓展拍卖业务工作委员会 (一)负责人
(二)工作条列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拓展拍卖业务工作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条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拓展拍卖业务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务工作委员会”)是福建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业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我省拍卖行业现状,拓展福建拍卖市场建设,促进福建拍卖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基本任务是: (二)研讨公共资源拍卖交易新方式、新规则,指导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 (三)拍卖市场开发:组织企业开展新兴拍卖领域(机动车拍卖、无形资产拍卖等)和新兴品类(农产品拍卖、海产品拍卖、民品拍卖等)拍卖市场的创建,促推拍卖业发展模式创新,开拓拍卖市场化、专业化建设。 (四)学习新技术,创新服务。开展网络拍卖技术学习和应用,推进网络拍卖发展。 第三条 业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流通领域及拍卖市场的调研,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收集,为政府和企业服务。 (二)加强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政策的学习,帮助和指导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 (三)做好新兴拍卖领域和新品类拍卖项目的调研,帮助和指导企业对新拍卖项目市场的建设。探索开展茶叶拍卖、海产品拍卖、民品拍卖、二手车拍卖、科技成果拍卖、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拍卖。 (四)做好网络拍卖技术的学习和推广,帮助企业尽快适应司法拍卖、公共资源拍卖的要求。 (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开展网络技术专业培训。每年举办1-2期网络技术培训班。 业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 第五条 业务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业务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业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和立场,存在不当行为的,由业务工作委员会报告协会处理或建建议协会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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