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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一九年十二月第一期
日期:2019/12/6 人气:983[ 返回 ]

 

 

福建省拍卖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拍卖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中拍协《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在福建省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以及其他拍卖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举行的拍卖活动。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认真履行本公约,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热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拍卖法规定所具备的一切条件,经商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九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不知假拍假,坚决杜绝“假”拍。

第十一条 严格对拍卖标的物品的审查,不隐瞒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避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审核竞买人资格涉及专营、专卖物资的拍卖活动,应认真审查竞买人的经营范围和专营许可证,并采用定向方式拍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公告、预展等工作。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杜绝与竞买人串通,或为竞买人串通提供条件,杜绝以协议方式暗箱操作将拍卖标的低价转让。以致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监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竞买人登记、拍卖记录和拍卖会现场影像、网络拍卖等相关拍卖资料档案的建立,不断提高和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机制。按规定准确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 坚决抵制恶意降低拍卖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坚决遏制零佣金,不以降低佣金或贬低他人企业形象招揽业务。

第十六条 参加委托方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拍卖标的拍卖佣金收取:

1、杜绝零佣金参与。

2、采取合同约定收取拍卖佣金的,收取下限标准为:50万元以下不低于3%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不低于2.5%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不低于2%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不低于1.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不低于1%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以下不低于0.5%5000万元以上不低于0.3%

3、委托人单方指定拍卖佣金收取范围的,不得低于委托方指定佣金最高标准参与。

第十七条 拍卖人应委托方、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拍卖人不违反约定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不以任何理由侵吞或非法扣压应支付委托人的拍卖价款或标的物。

第十八条 未经依法公开拍卖,不能对外开具“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积极倡导和强化合作意识,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拍卖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应处理好与当地拍卖企业的关系,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有序竞争、共同发展、和谐相处。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应严格执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规定》,并自觉执行本公约,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各项规定,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的拍卖活动规范运作。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方能执业,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单位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及其他机构主持拍卖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企业因工作需要由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时,双方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会3日前签订协议并抄报省拍协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

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地市拍卖行业协会为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公约发布机构组织实施。

公约发布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拍卖企业发布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监督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约成员执行公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出问题,应当报送公约执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应当向公约执行机构反映,并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人,必要时可以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约成员违反公约的,经查证属实,发布机构对其进行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三、取消省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四、向中拍协建议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社团组织任职)单位资格;

五、向中拍协建议降低或者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

六、向商务部门建议取消拍卖经营许可。

处理建议由公约发布机构研究后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可以是建议中的一项,也可以是多项。公布机构对违反公约的成员处理后,还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应当共同谴责其行为,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约成员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公约发布机构对公约执行机构的不公正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公约应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