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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一八年十一月第九期
日期:2018/11/15 人气:1065[ 返回 ]
案例分析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拍卖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首先,委托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委托拍卖人转让抵押物的,拍卖合同是否无效?
有观点认为: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委托人处置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拍卖行为无效。
法院观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并不否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行为的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或者由买受人代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实现权利。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拍卖抵押物的,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拍卖抵押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该法律后果视拍卖人是否对抵押事实尽了瑕疵告知义务而不同。
如拍卖人未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已抵押的权利瑕疵,则拍卖人构成欺诈,买受人可由此主张撤销,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如拍卖人在明知委托人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仍予以拍卖,即使将拍卖标的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竞买人,买受人仍然继续竞买房产的,则该买受人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不应取得拍卖房产的所有权。
最后,拍卖人拍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拍卖标的,拍卖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1、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未尽审审慎义务,未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存在抵押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主张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欺诈从而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拍卖人返还拍卖成交款及竞买保证金的,应获支持。
2、拍卖人已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存在抵押权利瑕疵,买受人仍参与竞买的,买受人作为非善意取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买受人不能依拍卖程序取得拍卖标的物。因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均已知晓拍卖标的已被抵押的权利瑕疵,对拍卖交易风险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可向委托人、拍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其应自负部分责任。
拍卖实务总结:
1、拍卖抵押物,在非司法拍卖领域,委托人、拍卖人、抵押权人应签署三方协议,就拍卖标的成交款的交付、解押手续、过户手续的办理等进行约定。
2、作为拍卖人,要想证明其尽了瑕疵告知义务,则必须在拍卖文件中予以明确披露,同时,应将登记抵押他顶权证的相关产权文件复印件作为拍卖合同文件的附件,要求竞买人签署“已阅知悉”。
3、在拍卖人已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抵押等权利瑕疵,而竞买人仍参与竞拍,对拍卖成交后如遇拍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一明确约定,如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的退还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政策动态 | 国家文物局印发通知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事项,做好文物拍卖经营主体准入服务,构建规范、便捷、高效、公开、联动的审批制度,现对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便利企业申领,推广网上办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便利拍卖企业申领为原则,积极推广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网上业务办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合理调配审批人员、做好审批工作保障、提高审批效率,将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即在受理申请事项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目前的审批程序进行梳理,对不必要程序进行删减,对重复性程序进行合并优化。营业执照等可采用在线方式获取并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领人提供纸质材料。不再向申领人收取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等申请材料。
 
四、公示服务指南,公开办理进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优化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官方网站相关栏目及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公示。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尽可能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办理进度,便于申领人查询。
 
五、推进信息共享,开展协同监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托现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落实上述五条措施,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要注重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优化措施落实到位。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督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