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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一八年八月第七期
日期:2018/8/27 人气:1250[ 返回 ]
协会动态
中拍协与五家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2018.07.30    关键字:中拍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7月29日下午,中拍协分别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几家机构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肖政三,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与培训推广中心总经理付长浩,中拍协会长黄小坚、副会长徐勉之、雷敏、苗华甫、王中明、李伟、张力、法勇生、陈志坤、祁志峰和韩涛的共同见证下完成签约仪式。签约仪式由拍卖师关海亮和唐花玲主持。
在行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中拍协与上下游的相关产业紧密联系,搭建交流平台,达成战略合作,带领拍卖企业共同开拓新资源、新业务,共同服务好拍卖交易的客户,这是中拍协为行业创新所做的有益探索和务实举措,具有引领意义。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徐黎作为合作单位代表发言,他提到这次盛会能够引进很多合作机构,我个人也很期待。新时代、新机遇、新作为,当前大量资产在企业手中,尤其是国企央企,拍企应和他们有充分的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很重要。服务是拍卖工作的重心、核心,通过管理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帮助客户去识别风险,赋予产品高附加值,使它变成新产品,拍企应从资产过手者变成资产管理者、资本运营者。他表示,期待中油资产和中拍协、中拍平台互惠互利、携手前行,实现两个行业更好的发展。 
中拍协副秘书长欧树英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二手机动车流通和拍卖方面推动专业标准、发展规划和行为规范的研究制定。在无形资产拍卖方面,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与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史峰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拍协将为中科院专利拍卖建立统一平台,提供企业专利需求匹配的大数据分析服务和推荐优秀线下拍卖企业。在不良资产拍卖方面,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不良资产研究中心理事会副主席张伟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依托其专业能力开展调研,将研究成果应用于业务拓展;中拍协秘书长李卫东、中拍平台总经理李伟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品牌总监于丽代表三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今后将发挥各自优势,在不良资产结构化产品创新及专业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以及实现系统对接。
同时,中拍协会长黄小坚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代表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建立法律方面的日常沟通交流机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形成共同法律意见,推进法制建设。
据悉今后,中拍协还将与更多的行业协会、机构结成合作关系,以“开放、合作、包容、共赢”的理念打造拍卖市场新模式、新生态。
 
案例分析
拍卖人瑕疵免责声明效力的裁判思
作者:薛爱玲律师 拍案启示 810
裁判要旨
拍卖人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间人,负有促进交易安全的责任。现行法律对拍卖人审查责任的规定并不仅限于将委托人告知的标的物情况如实转告竞买人,同时还赋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的义务。作为专业的拍卖公司,依法有义务审查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瑕疵,并且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情况。现拍卖公司并未就本案拍卖标的履行该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情况,其对拍卖标的瑕疵的免责声明对竞买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要点
关于拍卖公司是否应当对拍卖标的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免责声明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存在如下争议观点:
1、竞买人认为:拍卖公司应当对拍卖标的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拍卖人在经过调查不能知道或无法知道的情况下所作的瑕疵免责声明才能有效,如果拍卖人应当知道或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瑕疵,则该免责声明无效。而且房屋的租赁和抵押情况属于基本信息,不属于瑕疵,根本不在免责范围之内。
2、拍卖人认为: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其责任只在于将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信息如实向竞买人披露。
3、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拍卖公司,依法有义务审查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瑕疵,并且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情况。现拍卖公司并未就本案拍卖标的履行该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其向竞买人告知拍卖标的存在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拍卖公司对于委托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务经验总结
1、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并不单纯地、被动地建立在委托人告知的基础上,拍卖人从委托人和竞买人处均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拍卖人都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必要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第四十三条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由此可见,法律对拍卖人审查责任的规定并不仅限于将委托人告知的标的物情况如实转告竞买人,同时还赋予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的义务。
2、拍卖人的免责声明必须具备特定性、针对性方可有效,如数量、质量、真伪等,但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利瑕疵,因涉及委托人是否有处分权的问题,拍卖人必须尽实质审查义务。
 
竞买保证金约定用途的利弊分析
作者:薛爱玲律师 拍案启示 722
竞买保证金是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形式。拍卖中的保证金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拍卖人在竞买人登记时对竞买人收取的保证金,称为“竞买保证金”;另一种是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保证金,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于担保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其支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的合同义务。在拍卖实践中,一般会约定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成功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抵作拍卖佣金或拍卖成交款。今天只探讨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违约金、定金时,在买受人违约时处理裁判规则区别:
一、关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要看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是抵作拍卖成交款还是拍卖佣金。
关于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的,拍卖佣金只能由拍卖人另行主张,而不能从竞买保证金直接扣取的裁判规则分析前面已述,在此不赘述。总之,如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作为支付保证金一方以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若不履行,则丧失保证金。
那么,当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佣金时,除了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外,拍卖人是否可另行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根据一般裁判规则,诉争保证金是对买受人及委托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佣金也在该保证金的担保范围之内。在竞买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合同之后,保证金中的一部分即转为拍卖佣金。因此,拍卖人在主张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同时,还主张买受人另行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竞买保证金约定转为违约金的,会涉及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数额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金已涵盖了违约损失数额,故在违约金与损失数额不一致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违金,以避免违约金请求权和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使用,给债权人重获益。
故,竞买保证金约定转为违约金的,涉及违约金数额应与买受人违约给拍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相符。对于拍卖人的损失一般为拍卖佣金及委托佣金,故买受人所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拍卖人的损失后,应予以返还买受人,拍卖人无权占有。
实务经验总结

从以上裁判规则可以看出,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用途的约定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亦是不同,建议约定为“买受人违约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其担保范围必须明确,如拍卖人收取的佣金或拍卖成交款。从拍卖人角度,建议约定抵作买受人应支付的拍卖佣金及委托人应支付的委托佣金等其他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