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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一八年六月第五期
日期:2018/6/21 人气:955[ 返回 ]
拍卖案例
拍卖公司股东收取竞买保证金被追加承担连带责任之裁判规则
作者:薛爱玲律师 拍案启示 520
裁判要旨
竞买人将竞买保证金汇入拍卖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公司将该笔竞买保证金转汇至其股东名下,该拍卖公司因违约需返还竞买保证金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拍卖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股东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的股东将竞买人汇入该公司的1500万元拍卖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在转款时,该股东是拍卖公司唯一股东,其利用股东身份,私自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严重混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定追加该股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对拍卖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实践中,在拍卖过程中,为结算便捷,会采取通过拍卖公司股东或财务人员个人账户与竞买人或委托人进行拍卖款项结算,因该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竞买人主张拍卖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拍卖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般会予以认定,一旦拍卖公司因违约而退款或承担其他经济偿还责任时,股东将对涉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股东自己的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作为一人有限拍卖公司的股东,拍卖公司日常企业经营中需要注意区分自身财产和企业财产。因为根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主张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出现人格、财产混同时,由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非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也要慎重使用个人账户与客户进行公司业务结算,否则当事发时,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动态
山东拍协与中拍平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山东拍协 中拍协 522
2018519-20日,为在新形势下探索拓展拍卖业务领域,实现行业转型升级,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在济南举办了不良资产处置高管培训班,此次培训得到了省商务厅、省金融系统的大力支持,来自全省17个地市的拍卖企业高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同期,山东拍协与中拍平台举行签约仪式,将以“互联网+拍卖”模式,就全方位提升不良资产和社会资源处置效率进行合作。
在全省司法委托拍卖暂停委托后,拍卖企业发展遇到瓶颈,如何摆脱困境,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整个行业需要认真思考共同面对的问题。针对目前我省不良资产存量巨大,为了引导企业开拓思路,抓住商机,同时增加拍卖专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提高资产处置能力,省拍协适时举办了不良资产处置培训班。特邀请到山东长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省工行以及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授课,分别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客户与时机的选择、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与方式选择、处置方法与渠道以及结合典型处置案例对尽调、估值等重要环节进行深入讲解。两天的培训内容丰富充实,大家普遍感到收获很大,回去认真学习消化,将学到的知识更好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20日下午,利用这次培训班的机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与中拍平台举行了签约仪式,签订合作协议。山东拍协会长、中拍平台总经理李伟在讲话中指出,中拍平台是行业内开发较早面向全国的专业化网络拍卖平台,有着成熟专业的营销体系,集合了全国各拍卖企业的专业能力、经验优势和客户资源。面对我省万亿级的不良资产存量,广阔的市场在等着我们去做,拍卖企业要从传统偏重于竞价流程转向重视拍前营销与拍后服务,加强推介和招商,注重营销,形成合力,打造不良资产超市,通过专业扎实的拍卖全流程服务,赢得委托方及社会各界的信任。此次与中拍平台合作,就是用“互联网+拍卖”的模式最大程度的提升社会资源的处置效率,扩大区域性业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带动拍卖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山东省商务厅廉波处长亲临签约现场表示祝贺,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颁发了结业证书,祝福拍卖业的明天更美好。
(文章来自山东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