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内刊二0二六年九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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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9/22 人气:55[ 返回 ] |
从千万元拍卖纠纷看土地用途披露的法律红线
![]() 1. 某乙公司以125%高溢价竞得案涉地块租赁权,计划建设中央厨房等项目,却发现地块实际控规为行政办公用地,项目无法落地,遂起诉拍卖行与委托方。
2. 拍卖行主张已按产权证披露土地用途、竞买人应自担投资风险,委托方则提出一审超诉讼请求审理、用地不存在实质开发障碍等上诉理由。
3. 一审认定拍卖行未尽标的瑕疵披露义务,判决其返还保证金与佣金,但未支持双倍返还保证金的定金罚则诉求。
4. 二审结合地块二次拍卖档案、规划部门答复等新证据,确认拍卖行披露的土地用途与实际规划存在根本差异,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 广州中院认定委托方具备上诉资格,但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格式风险提示不能免除拍卖机构对标的核心信息的如实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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