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内刊二0二六年七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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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7/14 人气:12[ 返回 ] |
关于网络拍卖竞买文件格式条款合规操作指引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拍卖合同纠纷案件,竞买人李某甲主张拍卖公司某甲公司制定的《竞买公告》与《竞买须知》属于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经审查后未予采信李某甲的主张,认定相关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为拍卖公司如何规范制作和使用竞买文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为帮助拍卖公司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现结合该案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一、案情回顾与争议焦点 在某甲公司组织的网络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李某甲参与竞买案涉商铺。拍卖结束后,李某甲对拍卖结果或相关条件产生异议,进而主张某甲公司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的《竞买公告》与《竞买须知》系其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拍卖公司在竞买文件中设置的关于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及保证金没收等条款,是否因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以及拍卖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提示与说明义务。 法院审查后认为,某甲公司通过特别提醒以及加大字体等显著方式,对免除自身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及保证金不予返还等与竞买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了强化提示。这种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要求,应当视为某甲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
二、拍卖公司格式条款合规操作指引 (一) 规范文本起草,确保内容公平合理 拍卖公司在起草竞买文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拍卖公司与竞买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拍卖公司在设置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及保证金处理等核心条款时,必须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不得触碰上述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红线。同时拍卖公司虽可依法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但若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该免责声明无效。故文本起草需严格界定免责边界,避免无理加重竞买人责任。
(二) 履行显著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在实务操作中,拍卖公司必须采取足以引起竞买人注意的显著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建议在《竞买公告》中单列特别提醒章节,明确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在《竞买须知》中,对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等涉及竞买人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用加大字体、加粗、变色或添加下划线等方式进行强化提示。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精神,公司应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权利负担及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事项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竞买人参与竞价前主动对上述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予以说明,确保竞买人充分理解。
(三) 完善证据留存与流程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在潜在争议中有效证明公司已尽到法定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拍卖公司必须完善交易流程中的证据留存机制。建议在拍卖公司保存竞买人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竞买公告》与《竞买须知》的点击时间、网络地址及确认日志。对于线下拍卖或特殊标的拍卖,应要求竞买人签署书面确认书,明确载明其已充分阅读并理解相关格式条款。
阅读提示:本文所参考的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一般涉及多个法律焦点。法院判决书一作出就固化了,但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为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仅选取某些角度进行解读,难免挂一漏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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