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内刊二0二五年十一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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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11/10 人气:4[ 返回 ] |
拍卖成交之后签署的标的转让合同被撤销的,拍卖成交合同是否应随之撤销?
裁判要旨: 根据查明事实,因对于案涉拍卖标的存在重大误解,拍卖委托人与买受人基于拍卖结果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故认定买受人签订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一、基本事实梳理 本案是一起因债权抵押物存在重大权利瑕疵而引发的连环合同纠纷。核心事实链条如下: 拍卖环节:某拍卖公司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拍卖其对某能源公司的债权(该债权以水电站作为抵押物)。某水电公司参与竞拍,签署《竞买协议》等文件,成功竞买,并支付了350万元保证金(其中210万元转为拍卖佣金)。 转让环节:基于拍卖结果,某水电公司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爆发:某水电公司在后续处理中,发现作为核心资产的抵押水电站存在重大权利瑕疵(如违规建设等),导致其“通过债权拍卖→法院执行→以物抵债获得电站”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前序诉讼:某水电公司起诉某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合同》。法院生效判决以“重大误解”和“欺诈”为由支持了其诉请,但驳回了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赔偿210万元拍卖费的请求,认为该费用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即与拍卖公司的合同关系)。 本案诉讼:某水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与拍卖公司之间的《竞买协议》及《拍卖成交确认书》,并返还210万元拍卖佣金。 二、法院裁判观点 1.关于合同撤销权:作为交易基础的《债权转让合同》因“重大误解”被撤销,其前置的《拍卖合同》(包括《竞买协议》《成交确认书》)同样构成“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的瑕疵不担保声明,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这一法定事由行使合同撤销权。 2.关于撤销权除斥期间: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撤销权,其90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可认定为当事人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知晓其享有法定撤销权之日,而非其首次知晓标的物存在瑕疵事实之日。 3.关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处理:在拍卖合同被撤销后,对于拍卖人已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佣金,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担,而非简单地全部返还或全部不退。 三、实务启示与建议 对于拍卖人而言: 1.“瑕疵不担保声明”非万能护身符:本案明确,该声明不能豁免因“重大误解”甚至“欺诈”导致的合同被撤销的风险。声明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拍卖人对非明知或应知的瑕疵承担责任。 2.审慎核查义务不能放松:拍卖人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核查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关键信息,特别是影响标的物价值和处置的核心文件(如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审批文件等)进行形式审查。若能证明已尽此义务,可在后续纠纷中争取更有利的过错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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