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二四年十二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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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2/10 人气:17[ 返回 ] |
拍中有法“按标的现状拍卖”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一、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收到湖南某拍卖公司来函,就“买受人以处置清单与现场实物不符为由悔拍”等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公司做出相关答复。
二、案例简介
拍卖公司在某平台拍卖“废旧设备一批”,并事先声明处置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公司扣除其保证金后对该标的进行重新拍卖。原买受人遂以“处置清单与现场实物不符”为由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三、案例评析
(一)拍卖公司在拍卖会前依照《拍卖法》的要求进行拍卖公告,提示了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已恰当履行了拍卖人的告知义务,所作的瑕疵不担保声明合法有效。
《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的为“废旧设备一批”,在《竞拍须知》中特别提示:“拍卖人提供的清单和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数量、品种、规格、品质真伪与实物不符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不保证标的的使用性和完整性,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强调“标的按现状拍卖和交付,竟买人务必亲自去标的所在地现场了解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拍卖人、委托人均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竟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竟买人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对本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本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以上表明拍卖公司已在多个拍卖相关法律文书中向竞买人就拍卖标的在数量、品种等方面可能存在的竞买风险进行了明确告知,不存在对拍卖标的、拍卖方式等的误导性描述。而竟买人也已知悉相关拍卖法律文书,并签署《竞拍须知》,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是合法有效的。
(二)拍卖公司已按《拍卖法》规定进行标的展示向竞买人提供现场查验标的的条件,依法保障了竟买人了解标的状况的权利。
鉴于废旧物资的特性,处置过程中如数清点较为困难,因此事先声明按标的现状拍卖和交付是废旧物资拍卖的通行做法。采取“按现状拍卖”的,拍卖公司应当严格遵照《拍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参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本案中,《拍卖公告》明确要求竟买人应到标的展示地点领取和现场签署《竞拍须知》。买受人事先也赴现场看样,行使标的查验的权利,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拍卖平台勾选了“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所有事项,同意接受《拍卖公告》《竞拍须知》的约束”。因此,买受人以处置清单与现场实物不符为由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
本案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定签署成交差额。确认书、缴纳成交价款,已构成违约。拍卖公司按《育拍须知》扣除保证金,并对该标的进行了重新拍卖:成交后,要求原买受人支付第一次拍卖的相应佣金补足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于法有据。
四、案例启示
实践中,废旧物资因存放条件、保管状况、物资特性、历史问题等原因,在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账实不符、性能不定、数量变动、计量困难等问题,委托方提供的拍品清单大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在此类拍卖中,拍卖企业声明按标的现状拍卖和交付的同时,还应当全面、恰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瑕疵告知义务,这也是“按标的现状拍卖”的免责前提。此外,拍卖企业应充分保障竞买人现场查验标的的权利,依法依规开展拍卖活动;同时妥善留存有关竟买人查标的、查阅签署拍卖相关文件的影像资料和证明,而减少法律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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