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二三年十二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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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2/10 人气:265[ 返回 ] |
案涉房屋已构成危楼,拍卖时未告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裁判要旨:
基本事实: 1、某银行委托拍卖行拍卖一处商业房产。在委托拍卖时,某银行并未告知拍卖行该房产属于危房。 2、拍卖行在拍卖时声明“本次房产以现状拍卖,拍卖人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已对房产的位置、面积和权属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尽职调查,认可和接受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瑕疵”。 3、再查明:就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政府部门于2016年12月、2022年7月15日分别下发通知一份,通知显示,经鉴定,涉案房已构成危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居住、经营条件。
本案争议焦点:
如果所拍卖的房产属于危房,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瑕疵,属于法律所禁止交易的标的。即使告知瑕疵,也有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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