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刊二0二三年九月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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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9/6 人气:317[ 返回 ] |
拍卖人未按约定比例收取竞买保证金,买受人违约时,是否应向委托人补足差额?
裁判要旨: 在拍卖人与委托人关于竞买保证金对外公示与实际收取不一致的情形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未作明确约定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拍卖公司应当收取的竞买保证金为2000万元,即便买受人在参加竞买前实际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少于该数额,也系拍卖公司在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拍卖公司的相应责任”为由,在实收8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判决拍卖公司支付委托人保证金200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拍卖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竞买保证金数额为800万元。
基本事实: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拍卖一宗房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为成交款。并对保证金的交纳比例进行了约定,约定比例为拍卖底价的40%。该标的经三次拍卖后最终成交,在此次拍卖会前,买受人交纳800万元保证金报名参拍,但拍卖人在中拍平台网站页面信息显示:“涉案标的已成交,保证金为2000万元。”。拍卖成交后,因最终买受人违约,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将该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2000万元转付给委托人。拍卖人认为自己实际只收了买受人800万元的保证金,且该金额应扣除拍卖佣金后再支付给委托人,为此,双方至诉。
争议观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人没有按约定比例去收取保证金,是否应向委托人补足差额?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争议观点归纳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拍卖人应当按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拍卖人是否足额收取,与委托人无关,拍卖人应补足差额。理由: 拍卖公司按约向委托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应以拍卖公司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确定,而不应以拍卖公司实际收取的数额确定其给付义务,根据前述分析,拍卖公司应当收取的竞买保证金应为2000万元,即便买受人在参加竞买前实际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少于该数额,也系拍卖公司在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导致,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拍卖公司的相应责任。为此,拍卖公司应按约定给付泰源公司2000万元。 (二)二审法院认为,在拍卖公司实收8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判决拍卖公司支付委托人保证金200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按其实收金额支付。理由: 首先,从法律强制性规定看,《拍卖法》并未规定缴纳保证金是竞买人获得竞买资格的前提条件。竞买保证金是竞买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于防止竞买人无故不参加约定的拍卖活动,弥补其违约行为对委托人和拍卖人所造成的损失,保证拍卖成功。本案中,虽然对外公示的材料中显示竞买保证金为2000万元,但拍卖公司为促成拍卖向竞买人实收800万元竞买保证金,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次,在双方关于竞买保证金对外公示与实际收取不一致的情形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未作明确约定情况下,在拍卖公司实收800万元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判决拍卖公司支付泰源公司保证金2000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拍卖公司应向委托人支付竞买保证金数额为800万元。
延伸阅读: 1、该案中还有一个争议观点是拍卖人与买受人在竞买协议中约定竞买保证金成交后先予以抵扣拍卖佣金,为此,认为其向委托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应先抵扣该金额。但关于此抗辩,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未采纳,主要理由是基于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已约定竞买保证金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由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关于竞买协议的约定内容,最好也应经委托人确认。 2、关于竞买保证金收取比例的问题,如委托拍卖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的,建议按约定比例收取,否则极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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