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品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法院一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买受人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即买受人是否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三是经营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如果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对拍卖标的瑕疵存在欺诈,买受人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委托人或拍卖人属于消法规定的经营者,则适用消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行为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如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明知瑕疵但不告知竞买人的,则视为存在欺诈。关于三倍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法院一般认为,拍卖公司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其经营活动就是为委托人和竞买人提供交易平台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竞买人达成交易,所收取的佣金为其收入来源,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接受服务的费用即佣金的三倍计算较为适当。关于拍卖人是否存在对买受人的欺诈,是否需承担惩罚性赔偿三倍价款的责任。法院在审判时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第一方面,《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由此可知,作为拍卖人负有瑕疵告知义务。而拍卖人负有瑕疵告知义务的前提是其知道瑕疵,该“知道瑕疵”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委托人事先已经告知拍卖人的瑕疵;二是委托人虽未告知,但作为拍卖企业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发现的瑕疵。在具体拍卖过程中,作为拍卖人,如果其已经在拍卖文件中明确告知了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还特别提醒竞买人:“标的存在的已知瑕疵,有意向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务必亲自了解查验标的现状”。那么,对于拍卖人来说,其已经将其所知晓的案涉车辆的所有情况告知了竞买人,应认定其已经尽到拍卖人的瑕疵披露义务。(2)第二方面,拍卖是公开自愿的现货交易行为,拍卖开始前,竞买人有权查看标的物,自主选择是否参与交易。竞买人通常有备而来,充分了解了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有理由确信其已认可拍卖人对拍品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的声明,该免责声明对竞买人产生效力。综上,只要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不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买受人如以拍卖人发布虚假信息并隐瞒标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为由,诉请拍卖人三倍赔偿的理由就无法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为此,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必须尽到瑕疵告知义务,并明确告知对哪些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