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整体拍卖时,如拍卖文件中已明确可分割过户的,则整体买受人要求分割产权办理过户手续,其本意是按照拍卖的要求加以履行,并非为了逃避房产转让应交纳的税费。如拍卖文件并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分割过户的,则整体买受人之间的分户约定不得约束委托人与拍卖人,无权要求委托人配合予以分割过户。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所属的50房产,要求拍卖人通过整体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分户。
2、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约定,买受人须在拍卖会后完成全部分户工作,办理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3、拍卖会上,由买受人一人竞得整体拍卖标的。
4、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款项后,按拍卖文件的约定安排其他业主办理分户过户手续。
5、后因委托人要求确认案涉房产的拍卖行为无效等原因,后续手续停止办理。
争议焦点:一、买受人是否可以对其竞拍的房产进行分户?二、买受人要求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避税?委托人认为,首先,拍卖人制订的《拍卖规则》第十条设定的“分户”模式及拍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实施的“分户”行为表明,拍卖成交合同中的“分户”掩盖了二次买卖房产的实质,逃避二次房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其次,拍卖公司超越委托人委托权限擅自设定并与买受人共同实施“分户”,加重上诉人税务负担,损害国家利益。3、拍卖公司擅自设置以及与买受人共同实施“分户”造成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及买受人认为,拍卖标的分户过户规定,不存在非法目的;且法律法规并未限定房产交易必须以特定的形式办理。为此,其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有效。拍卖会结束后,其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办理分户活动,并签署了相应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足以说明委托人认可拍卖规则、接受拍卖结果。且房产交易过程中税费缴纳问题,属于税务主管部门处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拍卖规则》第十条,规定了买受人可以对其竞拍的房产进行分户,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按照该条规定对其竞拍的房产进行分户。买受人的行为符合本次拍卖的要求。其次,此次拍卖完成后,委托人出具了书面的分户通知,这一事实也进一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于买受人整体竞拍成交后进行分户的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再者,分户并非为了逃避房产转让应交纳的税费,如果其行为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情形,也应当由税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在相关交易手续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其是否存在逃避税收的事实尚难以确认,委托人主张拍卖无效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1、如果整体拍卖时,具备分户条件且有利于拍卖成交的,建议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分户的条件。2、如果整体拍卖时,没有明确约定可分户的,则买受人无权向委托人或拍卖人主张分割过户。3、在委托人没有同意分户的情况下,整体买受人之间的联合竞买协议无法对抗委托人或拍卖人。
①安徽日报报业集团、安徽佳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皖民终593号】
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喜和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民终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