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并未规定拍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以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的形式进行更正,且拍卖公告载明的拍卖标的砂石料方量为估算量,本身即存在不确定性,拍卖标的面积的改变,并未产生新的不确定因素,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1、案涉标的:买受人自行挖掘、装车的砂石料一批,挖到210米高程,估算量约为14.21万方。2、拍卖人声明:本次拍卖标的品质以展示现状为准。估算量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误差与转让方、拍卖公司不发生关系。3、拍卖会开始前,拍卖师在拍卖会开始前当场宣读更正声明,内容:根据委托方通知,1号标的估算量约14.21万方,应更正为“估算量约19.88万方(未剔除皮层方量)”,特此更正。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按约付款。拍卖人再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向该买受人主张差价损失。争议焦点:拍卖标的方量的变更是否会对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进而影响竞拍成交的效力。买受人认为:案涉拍品的面积、数量在拍卖时已发生重大变更,上诉人及第三人未再行发布拍卖公告,不符合拍卖程序,亦对上诉人显失公平,案涉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予以撤销。委托人及拍卖人认为:案涉拍卖标的方量的变更不会影响竞拍成交的效力,理由如下:案涉拍卖标的所处位置及现状已经通过拍卖公告予以公示,且竞买人亦能赴现场查勘。拍卖会开始前之所以对方量进行更正,是因为前后两次测绘精准度不同,第二次测绘精度更加准确,故案涉拍卖标的在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测绘的面积增加了,总方量随之增加。但起拍价并未发生变化,对竞买人而言是有利的变更。综上所述,买受人基于前述理由要求撤销案涉《拍卖成交确认书》,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拍卖法并未规定拍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以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的形式进行更正,且拍卖公告载明的拍卖标的砂石料方量为估算量,本身即存在不确定性,拍卖标的面积的改变,并未产生新的不确定因素,买受人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1、如拍卖公告中的标的数量信息是确定的,为避免纠纷,应在拍卖会前刊登更正公告。2、如拍卖公告中的标的数量信息是估算量,且变更的信息也及时通知了已报名的竞买人,则刊登更正公告不是必须的。但如果时间允许,还是建议刊登更正公告,以免起争议。
参考案例:姜异辛、遂昌县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11民终1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