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委托拍品未成交的情况下,交还委托的拍品应为拍卖公司的义务。拍卖公司将相关画作交付邮寄,即与有关物流机构成立委托运输关系,则有关物流机构的投送行为系属拍卖公司履行交还委托拍品义务的一部分。现拍卖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将委托拍品交还委托人,则其应对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委托人将八幅画作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并约定了每幅作品的保留价、保管费等。2、委托拍卖合同中还约定若因拍卖人过失导致拍卖标的损坏、遗失等,拍卖人应按照保留价标准赔偿委托人损失。3、签约后,委托人将画作交付给拍卖公司并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进入拍卖程序后全部五幅画作均未成交。4、因拍卖标的未成交,拍卖人联系委托人自行取回标的物,后因委托人逾期未取回,双方另行协商以邮寄方式寄到委托人指定的收货地点。5、拍卖公司按委托人的要求将八幅画作交付快递公司,并交待快递公司需包装妥当。6、包裹签收后,委托人表示称少了两件画作,拍卖公司则认为已将全部画作寄出。为此,双方起争议,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按保留价赔偿丢失的两幅画作。 本案争议焦点:拍卖公司是否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委托人认为,拍卖公司应当按保留价全额赔偿。理由在于拍卖公司提出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画作,因此邮寄的风险和责任应当由拍卖公司负担。且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收货视频也可看过在送货时送到委托人处的只有三幅画作,没有两幅诉争画作。在此情况下,拍卖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两幅诉争画作交付给了委托人。2、拍卖公司认为,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应当自费自行取回未成交画作,且委托人应当意识到不自取而用快递所存在的风险,应当对这种风险承担责任。其次,拍卖公司也尽到了打包与妥善管理的义务,且将画作全部安全地完好无损地交给了快递,即使出现丢失,也应当由快递公司负责,与拍卖公司无关。再次,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开箱时诉争两幅画作就已丢失,且并非委托人本人签收画作,拍卖公司认为存在监守自盗或他人盗窃的可能性,应当优先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本案争议,而非民事诉讼。3、法院经过一、二审庭审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拍品均未成交,故拍卖公司有义务交还委托人委托的拍品。现没有证据表明拍卖公司将有关画作交还委托人,故一审法院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第七条关于“因拍卖人过失导致拍卖标的损坏、遗失等,拍卖人应按照保留价标准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约定,判令拍卖公司赔偿委托人损失,具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拍品的移交,切记不轻易通过物流寄送的方式移交,而应通过当面签收,并留存相应移交凭证的方式处理。因通过物流方式,如出现丢失物品的情况时,各方举证都存在困难。但因拍卖机构是专业机构,为此,法院则认为拍卖机构未作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需要赔偿相应损失。
参考案例:北京伯瀚拍卖有限公司与宋滕青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