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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二0二二年九月第一期
日期:2022/9/1 人气:427[ 返回 ]

 

拍卖人未经委托人同意退还违约买受人所交付的竞买保证金,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拍租规则》的规定其所交付的保证金也应不予返还。但拍卖人未经拍租委托人同意将已经转为定金的拍卖保证金退还,应当承担不当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委托人(甲方)拍卖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委托拍租合同书,主要约定甲方不负责因房屋拍租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支付需拍租标的物的公告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拍租标的经拍租成交的,在拍租成交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2、各竞买人缴纳竞租保证金50000元参拍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委托人就房屋装修期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受人拒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委托人又委托拍卖人第二次拍租而流拍

3、二次流拍后,拍卖人50000元竞租保证金退还给买受人委托认为拍卖人存在过错,请求拍卖人支付竞拍保证金并赔偿损失,拍卖人认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形成纠纷。

 

本案争议观点:

拍卖人认为:1、拍卖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房屋委托拍租合同书》约定甲方无需向拍卖人支付佣金,说明为无偿委托合同。按照民法典929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只能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拍卖人更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更无需对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2、双方并未约定:50000元保证金转为定金应向委托人及时交付二次拍租流拍后,拍卖人才将保证金退还。

委托人认为:先,涉案拍卖文件已经对竞拍保证金事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参与竞拍人在竞拍前如期交纳竞拍保证金50000元,拍卖人接收并妥善保管参与竞拍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拍活动结束后,如竞拍成功,拍卖人即应向委托人交付保证金50000元作为定金其次,本案涉及的拍租活动已经成功拍租,不论后续合同能否履行,拍卖人即应按照拍卖文件规定及时向委托人交付50000元保证金

对于以上委托人及拍卖人的观点,法院的观点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拍卖成交后,因竞租人与委托人就装修期限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竞租人拍租成功后未能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委托人又委托拍卖人第二次拍租流拍,第二次拍租,应视为第一次拍租程序的终结,拍卖人在第二次拍租流拍后按竞拍须知的规定将拍租保证金退还给买受人,并无不当

二审本院认为,拍卖人在拍租前发布了《拍租公告》《竞拍须知》《拍租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买受人也按照竞拍要求缴纳了竞拍保证金50000元。根据《竞买须知》等规定50000元保证金已自动转为定金。《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买受人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所以李行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拍租规则》的规定该保证金也应不予返还。拍卖人不仅违反自己发布的《拍租公告》《竞拍须知》《拍租规则》规定,未经拍租委托人同意将已经转为定金的拍卖保证金退还,另拍卖人亦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拍租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不当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由于竞租人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与拍卖人无关,委托人要求拍卖人承担商铺租金损失不予支持。

 

拍卖实务总结:

针对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保证金如何处理,需要根据拍卖文件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拍卖文件规定,竞买保证金成交后归属于委托人,则拍卖人不得违反拍卖文件的约定,擅自决定保证金的最终归属。